环境保护标准是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重要手段,是支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基础。为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标准对改善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的积极作用,在充分总结“十二五”环境保护标准工作基础上,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三五”发展规划》(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三五”发展规划
环境保护部
2017年4月5日
咨询内容:请问哪些企业须办理《排污许可证》,应该如何办理?
答复单位:省环保厅
答复内容:你好,有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须办理《排污许可证》,在《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意见》内容中环保局会以条文明确。 企业在试生产3个月内,须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提交《排污申请表》,并同时委托当地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监测验收,凭合格的《监测验收报告》到环保部门办理《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凡是需要向环境排放各种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事先向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申领排污许可证手续,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获得排污许可证后方能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制度排水许可证。
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后,容许排污权交易是国内环保制度的重大创新。排污单位经治理或产业(包括产品)调整,其实际排放物总量低于所核准的允许排放污染物总量部分,经环保部门批准,允许进行有偿转让。但是,由于在现行的管理安排中,采取的是由政府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是一种非市场化的配额办法,而不是使用市场交易的方式。所以从国内的情况来看,将排污权的交易具体化为一项可以操作的制度安排,并加以实际实施,需要在运行机制上进行探索。2001
年9月,亚洲开发银行资助的“二氧化硫排污交易制”在山西省太原市26 家企业试点,首开国内排污权交易之先河。
环保标准体系进一步充实完善经过四十余年的发展,我国目前已形成两级五类的环保标准体系,分别为:国家级和地方级标准。
类别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类标准、环境管理规范类标准和环境基础类标准。
截至“十二五”末期,累计发布国家环保标准1941项(其中“十二五”期间发布493项),废止标准244项,现行标准1697项。
在现行环保标准中:
环境质量标准16项
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161项
环境监测类标准1001项
管理规范类标准481项
环境基础类标准38项
加强对地方环保标准的指导和管理,发布《关于加强地方环保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4〕 49号)和《关于抓紧复审和清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办〔2015〕39号)等文件,理顺了国家标准与地 方标准之间的关系,地方环保标准得到快速发展。
截至“十二五”末期,通过备案的地方环保标准达到148项,比“十一五”末期增加85项。
大力推动标准制修订。
围绕排污许可及水、大气、土壤等环境管理中心工作,加大在研项目推进力度,制修订一批关键标准。
构建基于实测的标准制修订及实施评估方法体系,优化形成内部科学、外部协调的环保标准体系。
进一步加强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评估,提升标准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
制修订并实施一批标准管理规章制度,形成一支专业扎实、特色明显的环保标准队伍,深化标准信息化建设,提高标准管理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加强宣传培训及交流合作,扩大我国环保标准的社会影响。
1.启动约300项环保标准制修订项目,以及20项解决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修订工作中有关达标判定、排放量核算等关键和共性问题项目。全力推动已立项的约600项及新启动的约300项,共计约900项环保标准制修订工作。
2.发布约800项环保标准,包括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约100项,环境监测类标准约400项,环境基础类标准和管理规范类标准约300项,支持环境管理重点工作。
3.推动30余项重点环保标准实施评估,指导相关标准制修订,提出环境管理建议。
4.制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指南》等管理制度文件,规范管理工作。
5.开展国家级培训3000人次以上,带动地方培训15000人次以上。
关于环评和排污许可标准体系有哪些大变化?
环境基础类标准修编计划
配套排污许可等新型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制修订国家与地方水、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完善排放标准技术内容,加强地方与国家标准的协调配套。
修订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完善方法验证、方法质控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提升标准制修订质量。
制订环境信息类相关标准,提升环境管理信息化水平。
环境管理规范类标准
支持环境管理重点工作,配套新型管理制度的建立,结合国家标准委开展的“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工作以及标准实施情况调查,对现行各类管理规范类标准进行复审清理,统筹优化现有标准体系,研究拓展环境管理规范类标准种类。
配合排污许可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开展石化、炼焦、锅炉、有色、平板玻璃、钢铁、水泥、印染、化肥、制药、制革、电镀等重点行业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制订,构建排污许可配套标准体系,支撑相关管理工作。
配合排污许可制度实施,逐步建立行业最佳可行技术指南体系。开展火电、造纸、钢铁、水泥、纺织印染、制药、制革、化肥,石化、焦化等重点行业及通用工序最佳可行技术指南编制,明确基于排放标准的各污染物达标可行技术及管理要求。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和“三同时”管理制度的最新要求,加强环评技术导则体系顶层设计,调整建立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要素、源强、专题技术导则体系。
制修订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土壤、声等环境要素类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制订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开展火电、造纸、钢铁、水泥、铁路、公路、采矿、机场、垃圾填埋场、城市轨道交通、稀土、生物安全实验室等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订。
完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体系,制订制药、火电、炼焦等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技术规范。
完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标准体系,修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订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利规划(流域综合规划)、石油化工基地规划、城市交通规划、能源规划(电力)等领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加强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指导,对长期性、累积性和不确定性环境影响突出的港口、铁路、冶金、石化、化工等重大项目制订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